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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商标犯罪未遂量刑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11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日博体育官网新闻办公室2011年1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请问熊院长几个问题。第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处理一直都是国内外媒体和公众非常关心的问题,首先请您介绍一下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当中,有哪些新的情况和新的特点?第二,关于《意见》第10条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作出这样新的规定是出于哪些考虑,这个规定和以前法律上的规定相比,有什么区别和特点?第三,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尚未销售案件的认定,这次规定了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尚未销售的也是属于定罪的,以前我们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这次作出规定又是出于一个什么样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熊选国]第三个问题,《意见》有一个比较新的规定,规定了商标犯罪未遂的问题。这个规定主要考虑到在商标犯罪案件中,有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已经销售的金额或数量,但是还有相当部分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出去了,但因为没有帐本,对他的销售数量往往难以查清。对在仓库里没有销售出去的产品如何处理,过去不明确。这种情况,尽管没有销售出去,但是已经大量的购买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标识,是准备销售的,这种情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这种行为不依法予以打击,不利于有效遏制这种犯罪。所以,在《意见》中,我们参照了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比如烟草方面的司法解释,只要是没有销售的,查获仓库里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就要依法定罪判刑。当然,从犯罪构成来讲是犯罪未遂,所以对这种没有销售或者部分销售、部分没有销售的情况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而且规定对这种情况按照犯罪未遂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