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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机关: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税总函〔2020〕73号   源: 税务总局网站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7日
  • 标       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机关: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税总函〔2020〕73号
  • 来       源:税务总局网站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 公文种类:通知
  • 成文日期:2020年04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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